案例背景

A小姐的夫務農為生,隨著經濟的發展,居民畫地自建,演變成的農村聚落,卻因疏於規劃,未留有對外通道,居民只能通行私人道路,到鄰近的馬路,有一天頭城鎮公所竟以一封行政處分,認定A小姐家的土地是既成道路,除了附近居民之外,還要給公眾通行,因此拆除A小姐家中的花盆、水泥地面,A小姐憤而提起返還土地的訴訟,卻被一審法官判決敗訴,最後,選擇委請黃律師代為處理二審的官司。

辦理經過

黃律師研究一審卷宗,發現證人證詞有矛盾之處,且有部分與現行法令有所出入,且實地走訪該條巷道,發現有其他的替代道路(google maps上搜尋不到),公眾不應該通行A小姐的私人土地。

辦理結果

二審法官認同黃律師的見解,大眾應該繞道走較遠的替代道路,不得擅自通行A小姐家門口,屬於私人土地,但很可惜有關拆除花盆、水泥地及佔用期間的不當得利,未能獲判勝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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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成道路案-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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