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背景
A公司董事長在103年間,邀請B先生投資都更案,B先生入股500萬元,雙方約定都更案結束後,B先生可以獲配股利10%,詎料,都更案結束後,A公司更換董事長,竟翻臉不認人,B先生數次追討無果,而告上法院,B先生前後曾找2名律師提告,但都被法院判決敗訴(詳情可參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43號判決、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323號判決),最後,找上黃律師解決棘手的投資糾紛案。
辦理過程
經黃律師數次與B先生開會後,詳細了解案情,同時分析法律問題,本件涉及公司能否擔任合夥人、合夥及合資契約定性等艱澀法律問題,而先前2次敗訴的主要原因都是「前審律師適用錯誤的法律關係」,另一方面,前審敗訴律師還催促B先生提起上訴,然而,B先生選擇相信黃律師,改以正確的法律觀念另行起訴。
辦理結果
雖然A公司委託其他律師幫忙辯護,但承審法官仍然認同B先生、黃律師的法律上主張,曉諭當事人利害,最終,A公司董事長妥協,願意返還B先生的股款、應得的股利,詳情可參照調解筆錄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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